浙江瑞安拟实施人才房票制度:最高抵扣购房款的50%,10年内不得上市流通

8月4日,浙江省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现将《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反馈至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65827388、65890213;电子邮箱:61483874@qq.com。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附件:《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日

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环境,提供更好人才住房服务,加快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房票是指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含政府房源和新建商品住房,可带车位)时抵扣房款的凭证。

人才房票属于享受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并按人才住房配售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才房票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经认定的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ABCDEF类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计划入选者。

(2)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已与在瑞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在瑞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其中F2、F3类为2019年6月11日以后首次在瑞全职工作(含创办企业)并首次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人才。

(3)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其中F类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计划入选者均要求“无住房”,即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

第四条 向A、B、C、D、E、F1、F2(与瑞安市“菁英人才”计划入选者)、F3类人才分别发放800万元(含税,具体由“一事一议”明确)、16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人才房票。其中非“无住房”的E类人才只可购买政府房源;BCDEF类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80%比例享受房票金额。

人才房票当年有效,使用时间以实际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书为准。人才房票抵扣金额不高于所购住房房款的50%,不得套现,提现、转让、赠与等。使用人才房票所购的商品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使用人才房票购买商品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若夫妻双方均满足申领条件的,需同时申领使用。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的50%享受,双方人才房票抵扣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50%。

第五条 人才房票办理流程如下:

人才房票实行常态化网上申请,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申请资格核定情况,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制定人才房票相关公告,并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一)申请申报。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人才资格、住房资格,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材料且在各自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用人单位填报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网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需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之家”认定获取),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与在瑞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或相应证明材料;(3)以在瑞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在浙里办查询下载);(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5)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6)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7)F1类人才需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二)房票核发。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审核系统,在受理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部门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拟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住建部门审查确认,并发放《瑞安市人才房票》。

(三)房票使用。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瑞安市人才房票》,与房源产权单位(公司)签订人才房票使用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参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补充协议,并按合同要求缴纳房款。人才购房时将房票凭证交付房源产权单位(公司),抵扣等额的购房款。

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瑞安市人才房票》购房网签后,即视作人才房票抵扣资金已经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以办理备案手续。

(四)产权限制。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市住建部门出具的函件予以限制、解除。

发生购房人离瑞、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人才应退回人才房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按产权行政限制剩余月份比例计算。

(五)房票结算。本条款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房票结算。购买政府房源的人才房票结算另行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人才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接收的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市住建部门结算。房票结算所需材料:①《瑞安市人才房票》;②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③购房发票;④不动产权证书;⑤人才房票使用承诺书;⑥瑞安市人才房票兑现联系函。市住建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抵扣金额和产权限制后,及时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监管账户。

第六条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房票全部价值,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温州市人才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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