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推荐:湖北恩施,女子银行存款400元,银行许诺24年后支取4.4万,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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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一女子多年前,到银行存了400元的定期存款,按照当时银行的活动,24年后存款到期,连本带息可以获得44000元。女子存款到期后前往银行取款,不料银行却称,根据最新要求24年定期违法,因此合同无效,最多归还4000元。(文章来源:湖北施恩中级法院)据范女士介绍,24年前她是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每个月的工资也就几十块钱,有一次工作时,听到旁边工友聊天,说是在某银行存400元定期,24年后就能变成4.4万。听到这个消息,范女士明显心动了,虽然当时400元对于她们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但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更何况是存入银行,安全上还有保障,认为肯定是稳赚不赔的。下班后,范女士就火急火燎去了银行,生怕银行活动结束,自己白白损失4万块钱,想到这范女士不由自主加快了脚步。到了银行后她将400元存进了银行,并小心翼翼将存款单收了起来,之后才放心回了家。就这样过去了几十年,期间相关部门发布了,禁止银行提供“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业务的要求。但是银行却没有通知储户,导致绝大部分储户都蒙在鼓里,而范女士也是对此浑然不知。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通货膨胀也越来越严重,导致货币贬值,现在的400元,已经无法跟二十年前相提并论。渐渐地,范女士也忘记了,自己还有这么一笔存款,直到前几日,范女士的儿子在收拾屋子的时候,从床底下的箱子里,翻出来了当年的存款单。起初范女士的儿子还以为是假的,在他的认知里,家里虽然不太富裕,但也不至于穷到连400块也要存到银行里,可当他看到存款时间时他就愣了,原来这笔存款发生在他4岁那年。

于是他赶紧拉着范女士,来到银行准备兑现。来到银行后,工作人员表示存款单确实是银行的,但当时签订的储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无法兑现。工作人员向范女士解释称,就在她存款后没几年,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定,禁止银行提供长期保值储蓄,因此范女士与银行签订的,为期24年的定期存款合同无效,因此他们最多按照现有利率兑现4000元。范女士本没有抱希望,但见银行如此不讲道理,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但万万没想到,一审法院支持银行的主张,判决偿还4000元。范女士不服,二审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女士与银行的定期存款合同,发生在新规定之前,因此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照当时的利率兑现。同时,银行身为储户存款的管理方,对于政策变化,应当公示或者提示储户,而银行没有做到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方女士作为储户,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没有关注相关信息,导致利益受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范女士自己承担30%的责任。

1、范女士与银行的定期存款合同,发生在新规定之前,因此不受新规定的约束。《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没有约束力。通俗讲就是今天的规定,不能约束昨天已经发生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是在范女士与银行的存款合同签订之后颁布的,对于合同没有溯及力,而且合同签订时并没有其它无效情形,因此存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兑现。2、部分网友不能理解,为什么储户还要关注银行的规定,而银行没有通知,储户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对于存款利率的调整,只有公告义务没有通知义务。本案中,范女士与银行签订的是普通定期存款业务,因此对于利率的变化银行只要履行公告义务即可。但因存款发生在几十年前,相关证据无法调取,本着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应当判决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3、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也应当兑现与范女士的合同。《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范女士与银行签订的定期存款合同,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既然银行许诺,那么到期后应当兑现承诺,而不是撇清责任。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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