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高管借这一手法避个税770万元,手法存争议

高收入人群借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税方式来避税,有了一个最新的案例,而这一手法从2022年开始已经被财政部、税务总局明令禁止。

拟上市的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宇电子”)的一则回复,详细披露出该公司高管避税手法。


【资料图】

根据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5月25日,华宇电子及保荐机构公开对此前审核问询函内容进行了回复。其中针对深交所关注的在业务注入华宇电子中,相关主体历次股权变更、注册地频繁变化、获得地方奖励补贴等问题,华宇电子在回复中一个关键点是,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

根据上述回复,深圳泰美达、深圳华宇半导体将资产、业务转移给华宇创芯后,计划在清算后注销。考虑到注销时间较长,为了避免与上市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字号,深圳泰美达、深圳华宇半导体将公司名 称变更为潜山(台州)纪炳、潜山(台州)华威。

2019年1月,为了享受台州当地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潜山华威、潜山纪炳将注册地址由深圳迁移至台州。

2019年3月,高莲花(注:现任华宇电子董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台州市自盛贸易商行、赵勇(公司董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台州市勇达贸易商行、刘世刚(公司董事长弟弟)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台州市芯旺贸易商行分别将所持有的潜山华威的29.64万元、17.39万元、5.79万元股权转让给唐海珍(公司行政人员)。同月,彭勇(公司董事长)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台州市创芯贸易商行以及台州市芯旺贸易商行分别将其持有的潜山纪炳32万元、30万元股权转让给肖丽萍(公司行政人员);台州市自盛贸易商行、台州市勇达贸易商行分别将其所持有潜山纪炳19万元、19万元股权转让给唐海珍。

台州市芯旺贸易商行、台州市自盛贸易商行、台州市勇达贸易商行、台州市创芯贸易商行在进行上述股权转让时,按照 5%的征收率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8.86万元。

上述回复称,如彭勇、高莲花、赵勇、刘世刚不将其直接持有的潜山华威、潜山纪炳股权先转移至其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是由该等人员直接将所持有的潜山华威、潜山纪炳股权直接转让给唐海珍、肖丽萍,彭勇、高莲花、赵勇、刘世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818.98 万元。

而通过将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后再转让给唐海珍、肖丽萍的方式,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8.86 万元,差额为 770.12 万元。

上述回复称,潜山华威、潜山纪炳相关股东享受核定征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不存在潜在纠纷或违法违规情形。

其中原因之一是,上述交易获得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确定四家个人独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 应税所得额,所得率为5%;另外,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四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已注销,不存在被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等。

上述避税手法关键在于,如果个人直接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收入,属于个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那么应税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及转让合理费用后,然后按照20%统一比例税率征税。

而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收入属于个税中的经营所得,而经营所得计税有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两种方式。查账征税就是由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然后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税,这一方法可以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税负。

但由于一些个人独资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原因,也有税务部门会采取核定征税。上述案例正是按照5%比例来核定应税所得,最终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税。

其实,上述高管这一避税手法在业内引起争议。

一位税务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自然人将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不公允的可能。这一避税手法就是将本来应该由个人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再通过核定征税(个税经营所得)来享受优惠。5%应税所得率比较少见。

广悦律师事务所任正勇律师告诉第一财经,上述案例较为常见,有两个争议点,一个是自然人转让股权给该自然人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该征税。第二个是,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能否核定征税。

对于第二点,目前国家已经有明确的政策,否定了这一操作手法。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叠加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为了吸引企业入驻,就出现利用核定征税方式,实质性降低税负。这一高收入人群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避税手法被审计署披露,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此进行整改,当年有百余人补税8.4亿元,而上述《公告》正是对这一避税手法进行彻底打击。

按照《公告》要求,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任正勇表示,根据自己这一年多接触的案例,现在多地税务机关在审计署和税务总局的监督下对此进行了查处,对这些之前进行核定征收的个独投资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所得采取了查账征收,通知当事人将税额不足部分进行纳税申报。

华宇电子上述回复也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勇、高莲花、赵勇、高新华已经出具承诺,确认:如因税收政策调整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前述个人独资企业补缴相关税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时协助相关主体进行补缴,并就差额部分承担补足责任;

华宇电子回复还称,上述股权转让不涉及发行人,不会引致发行人存在补缴税款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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